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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受牢獄之災 女開發(fā)商舉報市委書記的前前后后

    7月8日,記者再次見到于瑾時,這個曾經成就斐然的女開發(fā)商,看上去氣色好多了。與2007年7月初她見本報記者時的驚恐相比,已是喜憂兩重天了。

    去年6月21日,在監(jiān)牢里度過509天后,于瑾被無罪釋放,但她又得到消息說,有關方面仍想要把她“弄進去”,而檢察院也確實對法院的無罪判決提起抗訴。于瑾不得不帶著12歲的兒子東躲西藏,經常變換住處,變換手機號碼。

    此后不久,她帶著兒子遠避加拿大,直到今年3月才回來。

    但這次,于瑾卻晃著手里薄薄的幾頁紙,對記者說:“看,對我錯抓錯判的順城區(qū)檢察院和法院要向我賠錢了”。5萬元左右的賠償額,被于瑾認為是階段性勝利。但這個曾開著奧迪A6、身穿兩萬多元貂皮衣服的女開發(fā)商,現在仍然處境凄涼:房子被拍賣,車子被扣押,兒子因無固定居所無法入學,以前積累的大筆財富在馬拉松似的上訪和官司中消耗殆盡。

    “有人說,在中國,做個舉報者從來都不會有好下場?!庇阼嘈Φ?,何況我舉報的還是市委書記?但不論怎樣,連省紀委處理此案的專案組人員都認定,正是因為于瑾等人的舉報,最終導致了撫順市原市委書記周銀校的案發(fā)。

    “開弓沒有回頭箭,我只能一條道走到黑?!庇阼f,為保證安全,她只能斗爭到底,“稍一松懈,最后犧牲的只能是我自己”。

    直到現在,她仍執(zhí)著地走在上訪路上,以爭回自己所有的合法權益。只是她偶爾回頭看看自己走過的路時,會感慨“簡直像看戲一樣”。

    而最具戲劇性的,莫過于這場戲開場時的那個騙局。

    天上掉餡餅:553畝土地找上門

    2003年5月的一天,于瑾接到弟弟于加威的電話。于加威告訴她,撫順市市委副秘書長秦連翚領著市長王某的妹妹找到他,說“你姐姐房地產搞得不錯,撫順市有項目,希望交給你姐姐來開發(fā)?!?

    于加威向于瑾介紹說,秦連翚引見的市長的妹妹叫王東霏,在撫順很有能耐,不僅能拿到地,并且價格很便宜,才8萬元一畝。

    但此時,由于一場漫長民事官司而疲憊不堪的于瑾卻不想在撫順開發(fā)房地產項目。多年闖蕩的閱歷也警示她,商人扯上官員,事情就不好辦了。

    2003年7月底,于瑾返回沈陽。在于加威的介紹下,秦連翚再次出現。在沈陽新南國飯店見面時,秦連翚后面還跟著一個女人。秦介紹說,這是市長王某的妹妹王東霏,畢業(yè)于美國康奈爾大學酒店管理專業(yè),非常有才?,F在離婚了,心情不好,帶著兩個孩子跟他哥哥王某一起生活。

    秦連翚接著表示,王東霏見你沒別的意思,就是想合伙搞房地產,因為王東霏能拿到撫順市望花灘的土地,“她沒經驗,想找你一起合伙開發(fā)”。

    但于瑾根本無心重操舊業(yè),“我答復他們,我不想干,你們開發(fā),你們自己來,我可以幫幫忙”。

    

    這時,一個來自上海的房地產開發(fā)商的介入,讓于瑾改變了主意。開發(fā)商姓賀,是上海金鶴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曾在撫順當兵多年,想在撫順投資開發(fā)房產項目。

    于瑾說,賀某在撫順考察一段時間后,覺得撫順市望花區(qū)營口路北的望花灘不錯,值得投資。

    但賀一打聽,聽說這塊地要上市拍賣,他怕拿不到地,于是想找本地開發(fā)商聯合起來干,他輾轉找到于瑾,反復勸說她一起開發(fā)望花灘。

    面對如此實誠的商業(yè)伙伴,以及看上去唾手可得且價格低廉的大片土地,于瑾最終動心了。2003年8月16日,她代表的遼寧圣新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賀某所代表的上海金鶴置業(yè)發(fā)展公司簽署了《聯合開發(fā)協(xié)議書》,商定雙方按8∶2的比例合作開發(fā)望花灘。

    隨后,他們在撫順注冊了眾城房地產公司,“拉開陣勢,就等著砸下盤來”。

    但于瑾說,由于她當時在撫順的官司未了,不好拋頭露面,所以撫順方面的工作大部分都是賀某來開展的。

    而一直穿梭其間的王東霏,這時候也確實展現出了她在撫順的活動能力。在于瑾看來,她和撫順市的許多領導都熟,大小官員見著王東霏都敬其三分。

    于瑾和賀某喜在心頭,認為對于項目的牽線人——市委副秘書長介紹的“市長妹妹”王東霏不能虧待。于是,2003年10月19日,賀某與王東霏簽訂合同,“委托方委托居間人替其獲取該地塊的商品居住用地權”,也就是說,這塊地上市后,讓王東霏幫忙摘牌。至于居間報酬,雙方約定,“合同約定的土地地價扣除委托方實際支付給撫順市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價及應交的契稅,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居間報酬。”

    居間合同注明,開發(fā)商愿以每畝16.6萬元價格購買這塊土地,總價大約為9179.8萬元。也就是說,不論王東霏支付撫順市多少買地款,差價都歸王東霏。

    而且,如果王東霏真能拿下這塊地,他們愿意再付給王每畝2萬元的居間費。于瑾說,按市價來算,望花灘涂地每畝20萬元左右,如果他們能以18.6萬元拿下,也是很有賺頭。

    賀某因此激動不已,望花灘土地共553畝,這意味著能蓋出35萬多平方米的房子,分三期開發(fā),開發(fā)個四五年沒問題。他們預計,雖然總投資將達到4.6億元,但預期收益也會非??捎^。

    但他們沒料想到的是,這個餡餅竟然演變成一場騙局。

    “市長妹妹”是假的

    事實上,王東霏并非市長王某的妹妹。她1963年出生于遼寧丹東,曾于1991年被判刑3年。

    在2002年升任市長之前,王某曾擔任撫順市副市長,他之前的從政經歷還包括在遼寧丹東鳳城市任副市長。

    有媒體報道,在王某調任撫順市副市長之前,他與王東霏保持著情人關系,而當他調到撫順后,他們的關系已經日漸淡薄。

    但王東霏隨后也來到了撫順,并與市委副秘書長秦連翚交往密切,由于都姓王,且市長王某也有個妹妹與王東霏年齡相仿,所以秦連翚經常以“市長妹妹”介紹王東霏。

    有媒體報道,就這樣沒兩年,王東霏在撫順不但住上了高檔住宅,還在撫順北站租了一棟1600平方米的房子,開了一家叫“結一廬”的酒店。

    但于瑾與賀某并不知道內情,他們一直把王東霏當成市長妹妹,而且深信不疑。

    王東霏與賀某等簽訂了居間合同后,辦起事來也特別賣力。她前期活動也沒少要錢,于瑾就曾先后兩次從公司賬戶上給了她100萬元。

    前期似乎順風順水。居間合同簽訂的第二天,也就是2003年10月20日,王東霏告訴于瑾和賀某,撫順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國土局)說了,那塊地可以給你們,需繳納土地保證金62萬元。

    王東霏還特別強調,保證金要現金,“因為國土局現在現金有點緊”。

    事情辦得這樣順利,開發(fā)商當然愿意掏錢。但多了一個心眼的于瑾,總覺得有些不放心,就讓弟弟于加威陪同王東霏去交錢。

    到了國土局樓下,王東霏對于加威說:“你不方便進去”,讓他在外面等著。于加威雖口頭應承,卻不放心地悄悄尾隨觀察王東霏的舉動。

    結果,他看著王東霏確實拿著一袋子錢進了國土局的一個辦公室,出來以后,錢沒有了。于加威回來后責怪姐姐于瑾,“你看,總說不放心人家,這不,土地保證金都交上去了?!?

    土地保證金是分兩次交的,一次30萬元,一次32萬元,交完后,王東霏還給了賀某一張專用收款收據,上面注明收款事由是“購買望花灘土地保證金”,收據上還蓋著“撫順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的鮮紅印章。

    于瑾稍稍有些詫異:收據怎么不是財政收據,而是國土局的收據呢?但那時候她沒有深究。

    2003年10月23日,于瑾和賀某又接到王東霏的電話,說讓他們來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賀某就帶著律師、測量人員等浩浩蕩蕩地去了。

    于瑾說,賀某去了以后,先測量望花灘那片地,來來回回認真測量了個遍,“就像已經成了他們家的地一樣”。

    28日,王東霏和秦連翚將國土局簽好的合同交到賀某的手中,秦連翚設宴招待賀某,席間還請來了當地水泥廠和鋼鐵廠的廠長,說要替他們牽線搭橋。

    賀某隨后回到上海,但王東霏的電話追隨而至,聲稱合同沒有簽訂完備,讓賀某把合同寄回來補簽。賀某留了個心眼,將這份合同復印了一份。事實上,這份合同后來成為了關鍵證據。

    由于事情辦得順利,給王東霏的居間合同費也源源不斷地轉到了她的賬戶上。最終,連同土地保證金在內,王東霏一共從于瑾和賀某手中索取了近240萬元。

    但接下來,事情卻慢慢不對勁了。

    合同寄回去后,王東霏那邊突然沒了動靜。已經回到上海的賀某很著急,一次次地打電話給王東霏,又先后兩次來到撫順催辦,但王東霏每次都說正在加緊辦理,讓他等著。

    此時,身在沈陽的于瑾卻聽到一個說法:王東霏并非王某的妹妹,而是情人!

    她把這一情況打電話告訴賀某,賀某卻不肯相信,“不能吧,哪有高官把情婦放在自己身邊的?”

    電話里,賀某甚至對王東霏是市長情婦的身份更為放心,認為這種身份更有能力把土地拿下來。

    但于瑾接下來聽到的消息卻讓她感到震驚:市長王某被舉報了,原因跟王東霏有關。

    于瑾馬上找王東霏核實,王東霏承認確實如此,并表示,因為太想得到這筆巨額居間費了,多次強迫王某批地,但王某堅持原則沒有應允,一怒之下,她將王某舉報了。

    于瑾和賀某認為,既然辦不了,王東霏就應該退錢,被逼無奈的王東霏說,實在不行,就幫他們找到撫順市委周銀校書記,“他肯定會幫忙”。

    但于瑾對王東霏的說法嗤之以鼻,心想,堂堂一個市委書記,你說見就能見?

    騙局中閃現市委書記身影

    周銀校1946年生于浙江杭州,從1997年起,他先后任撫順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

    2004年2月18日,遼寧省兩會期間,王東霏拉著于瑾和賀某等人,說去見周銀校書記。

    當時周銀校住沈陽工會大廈,王東霏到了后,打電話給周,約好在工會大廈旁邊的皇鑫酒店見面。

    于瑾不相信王東霏會與周銀校扯上關系,她擔心王東霏會讓人冒充,于是專程叫了曾親眼見過周銀校的公司李副經理隨行。

    周銀校隨后就到了,跟王東霏進了一個飯店包間,于瑾與賀某則進了對面的包間。

    不一會兒,見過周銀校的李副經理與賀某同去敬酒,李副經理先確認周銀校的身份無誤,隨后,賀某拿出合同復印件和土地保證金收據,問周銀校合同是否是真的,土地保證金收據為何不入財政。

    周解釋說合同確實是真的,而土地局收據不入財政,是因為土地保證金還要退還。周銀校還向賀某保證,望花灘項目一定會在2004年6月1日前開工。

    獲得滿意答復的賀某回到包房后,欣喜若狂地對于瑾說:“這回好了,周書記都表態(tài)了,這件事肯定不會再有問題?!?

    但他沒料到,2004年3月,周銀校與市長王某同時被調離撫順,周銀校新職是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聽到這個消息,賀某心急如焚,他趕緊派人去找周銀校。周銀校對賀某派出的工作人員說,地都辦完了,手續(xù)都批好了,合同馬上就下來了。

    果真,3月下旬,王東霏一連拿來五個文件,分別是《關于“望花灘開發(fā)工程”的補充決定》、《對“石油研究院SB宗地”的收復意見》、《關于“LF7633-8211”合同生效的決定》、《關于望花灘D8211上市公告的決議》和《辦理承受“望花灘”宗地相關手續(xù)的通知》,并且說在周書記的關照下,事情都辦妥了。

    賀某一個勁兒地稱贊周銀校夠意思,臨走前還沒忘承諾辦的事。

    但于瑾看到文件后,發(fā)現文件中國土局局長的名字“江潤黎”寫成了“姜潤黎”,而且,土地圖紙也不對。她斷言文件是假的。

    賀某卻相信了王東霏的解釋:這是暗箱操作,文件當然會有些出入。他堅持自己的眼光,“如果我看錯了,把眼珠挖出來”。

    2004年4月15日,賀某又收到王東霏送來的撫順市政府規(guī)劃和國土局的《辦理承受“望花灘”宗地相關手續(xù)的通知》,同時,王東霏給了一個賬戶,希望賀某馬上把9000多萬元征購土地款匯到賬戶上。

    于瑾見情況緊急,馬上派人直接去找土地局領導核對文件,結果,土地局一位副局長告訴他們,文件全都是假的。

    賀某這時才明白,他們被騙了。無奈之下,他們選擇了報案,將王東霏舉報到了沈陽市公安局。

    在查辦王東霏詐騙案的過程中,于瑾從王東霏家中看到了一封信,這封信是2004年3月周銀校寫給王東霏的,于瑾看完信后才恍然大悟,事情還并非普通的騙局那么簡單,而是另有目的:

    “因為于瑾以前告過我,讓我很沒面子,我恨死她了。如果利用動遷戶上訪的事定不了她的死罪,東霏你把土地這事辦好,我們照樣能在撫順判于瑾死刑,讓于瑾傾家蕩產死在撫順。”

    于瑾這才警覺到,原來市委書記周銀校竟然是利用望花區(qū)土地開發(fā)一案有意陷害她。而事情的源頭竟然是一樁陳年往事:1998年,在撫順開發(fā)房產的于瑾,曾經向新聞媒體舉報過撫順市政府開發(fā)的一個劣質樓盤,因被中央媒體廣泛報道而在撫順引起了轟動。

    當時,周銀校擔任撫順市市長。

    但于瑾沒有想到,周銀校竟然在這件事情上被盯了這么多年,并且一直想置她于死地。

    于瑾明白,王東霏找周銀校辦理土地交易過程中,周并沒有想過要讓這次土地交易成功,而是希望通過交易,將于瑾套進一個詐騙上海投資商的圈套中。

    隨著更多證據的出現,于瑾越來越堅信自己的判斷。因為她看到,在王東霏寫給周銀校的一封郵件中,有這樣的內容:

    “周書記我已經給你打過多次電話了,你安排的撫順規(guī)劃設計院的于某給我的資料和土地局的文件都是假的,將來出了事怎么辦。于瑾和賀某肯定會告我的?!?

    周銀?;匦耪f:“關于賣地的事,你們辦不好的話還有我,不用怕……誰告也沒用,你怕什么,再說你認識于瑾是通過秦連翚和她弟弟認識的,是他們主動找的你?!?

    于瑾明白“他們主動找的你”的背后含義,意味著是于瑾最先攬起的這場騙局。

    她在恍然大悟之后,最先想到了示弱。她輾轉找到周銀校的連襟,想請他幫忙說情。結果過了幾天以后,周銀校的連襟回話了,“姐夫說不認識你!”

    周銀校的態(tài)度讓于瑾非常害怕,無奈之下,她決定舉報周銀校。

    2004年8月,她和賀某聯名寫了一封舉報信中,舉報“撫順市委書記周銀校視招商為兒戲,公然與一無業(yè)女子沆瀣一氣,詐騙巨額錢財。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也損害了黨員干部形象和遼寧省的投資環(huán)境”。

    他們將這封信寄給遼寧省委省政府以及中紀委,并且在舉報信中注明“鑒于此人的領導級別甚高,我們特向省紀檢機關實名舉報”。

    終于告倒市委書記

    于瑾和賀某的舉報,引起了省紀委的高度重視。案件中,由于王東霏與周銀校有牽連,省紀委決定先從王東霏入手,打開局面。

    2004年8月9日,王東霏被沈陽市公安局抓獲,她雖承認了造假合同詐騙的事實,但對牽涉到撫順市委書記周銀校的事情一字不提。

    而一些奇怪的現象,隨后也頻頻出現。2004年8月10日至12日的3天里,撫順的多個部門連續(xù)派人到沈陽市公安局要人,要求將王東霏帶回撫順。

    8月18日,賀某也接到電話,對方聲稱是撫順市公安部門的人員,要求賀某到撫順談談于瑾的情況,并且希望對方將土地招商詐騙案往于瑾身上推,被賀某拒絕。

    然而,由于王東霏拒不交待與周銀校相關的事情,案件被擱置了下來。

    于瑾越發(fā)感到局面緊張,她非常明白,如果這次告不倒周銀校,自己的處境將非常危險。

    果然,2005年5月8日,她被撫順市順城區(qū)公安分局以“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案”在網上通緝。

    在這份發(fā)布在網上的《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中,“案件類別”一欄寫著“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在逃類型”一欄則寫著“刑拘在逃”。為此,順城區(qū)公安分局懸賞人民幣500元緝拿她。

    事實上,這正是一起糾纏了于瑾多年的老案件,是由一起拆遷安置引發(fā)的民事糾紛。于瑾不明白,這起民事糾紛,怎么在這個時期竟然會“非常巧合地”演變成刑事案件。而且,一直人身自由的她,又怎會變成“刑拘在逃”?

    由于擔心是打擊報復,她選擇了逃亡。她只身來到北京,三天兩頭去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舉報。

    與此同時,一直拒不開口的王東霏開始招供:周銀校在王東霏的詐騙活動中,收取了大筆賄賂。

    由于證據確鑿,2005年8月,遼寧省紀委和遼寧省檢察院組成專案組,對周銀校進行調查。8月13日,周銀校被省委找去談話后,就再也沒能回家。

    2005年11月1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周銀校實施逮捕。

    2006年8月4日,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周銀校有期徒刑14年,并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檢察機關同時查明,周銀校不但在王東霏一案中收受賄賂,而且利用職權大肆賣官、索賄,總計被法院認定受賄金額高達122萬多元。

    在判決書中,王東霏說明了她向周銀校行賄的事實:2003年下半年,王東霏受上海某公司委托,聯系開發(fā)撫順市望花灘土地。她準備通過周銀校向負責土地審批的有關人員打招呼把這件事辦成。2004年春節(jié)后,周銀校約她與秦連翚吃飯。她與秦連翚及周銀校等人都在場。席間,王東霏將15萬元交給周銀校,說望花灘的事就拜托你了,這是我的一點心意。周銀校留下10萬元,把余下的5萬元交給了秦連翚,說秦也沒少跑腿。

    事實上,這不是涉案人員王東霏和秦連翚唯一一次向周銀校行賄。2003年12月底,身為撫順市委副秘書長的秦連翚曾到周銀校家里,給周送了20萬元,想讓他提名自己當撫順縣縣委書記,或者順城區(qū)區(qū)長。

    王東霏因詐騙罪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秦連翚于2006年7月1日以犯有行賄罪、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

    509天的牢獄之災

    成立專案組和周銀校被抓,都沒能打消于瑾對自身命運的擔憂。

    在她看來,撫順市順城區(qū)公安分局在網上通緝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別有深意。

    于瑾說,這起糾纏多年的由拆遷安置引發(fā)的民事糾紛,并不致于上升到刑事訴訟,而且,她從來沒有拒不執(zhí)行過任何判決和裁定,因此,她更愿意將此事與舉報周銀校聯系在一起考慮。

    2005年4月,由拆遷安置引發(fā)糾紛的13名上訪戶到撫順公安機關報案,稱于瑾逃跑了,公安局竟然據此通緝于瑾。

    事實上,這涉及到1997年一個危改項目產生的民事糾紛。當年,駐撫順某部急需對其已成危房的營房進行改造,營房周圍的住宅樓也需要一起拆除重建。當時,部隊全權委托于瑾所在的遼寧海外廣廈房地產有限公司動遷和新建。

    人員的復雜性使動遷工作涉及了軍地兩種不同的拆遷安置辦法,最終出現了13戶上訪戶。

    據《民主與法制時報》2007年7月23日報道,撫順市房產管理局黨組書記周某是當年工作小組成員之一,他認為后期出現13戶上訪戶的問題,“關鍵就在于他們想享受兩套房”。

    順城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支持了13戶住戶的回遷安置要求,判令于瑾所在的海外廣廈公司履行回遷安置義務。

    周某認為“于瑾很冤”,因為“海外公司不是拆遷主體”。

    于瑾沒料到,這個民事官司竟然在這個時間再次浮現,并且演變成刑事案件。

    2005年7月末,她預感到形勢越來越緊張,于是決定出走。

    9月28日,她回到了沈陽。10月18日,她被撫順市順城區(qū)檢察院批捕,罪名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

    2006年3月22日,順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于瑾有期徒刑2年。

    在判決書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謹”(該判決書將于瑾全部錯寫成了于謹——記者注)在擔任遼寧海外廣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該公司與張紹騫等13戶動遷戶因回遷安置問題發(fā)生糾紛,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01年判決遼寧海外廣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拆遷地區(qū)內安置動遷戶,逾期不安置予以經濟補償,“但于謹拒不履行判決”。

    判決書稱:“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法院將于謹的房產一套及轎車二臺,依法查封凍結”,“被告人于謹于2003年3月將其遼AR3086轎車轉賣給他人。于同年12月將其遼AR2785轎車轉賣給他人,拒不執(zhí)行法院裁定?!?

    于瑾不服,她給出證據說,其中一車雖被查封過,但賣的時候已經解封了,且由沈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依法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xù),完全是正常合法的交易行為;而另外一輛車,從來就沒有被查封過。

    于瑾認為,該案件最不合理之處在于,2004年5月15日,她曾就此問題向順城區(qū)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訴,法院也接受了申訴,但并沒有給出答復,“沒給答復就通緝、抓捕和審判我,這明顯不合法”。

    此案最終由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2006年6月21日,經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兩輛轎車無任何權利限制。且順城區(qū)法院查封了于瑾個人的房產,尚未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的嚴重后果。故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于瑾作為被執(zhí)行人,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證據不足”。

    最終,望花區(qū)法院判決于瑾無罪。

    但從2005年10月6日正式被拘留起,到2007年2月16日于瑾被釋放,她已經在監(jiān)獄里服刑了509天。

    徹底的拍賣:枕頭、被子一件不留

    于瑾從監(jiān)獄里出來時,已經一無所有。

    在被順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之后,2006年6月17日,她被凍結多年的房產和房產內的物品,大部分都被法院拍賣,其余則不知所蹤。

    在一份由法院出具的清查評估明細表上,顯示出這是一場徹底的拍賣:枕頭、被子、碟子、飯盒、水壺這樣的生活必需品,都被一一作價拍賣。其中還有于瑾兒子的一雙輪滑鞋。于瑾的一個發(fā)帶,評估總值2元,打六折,賣1.20元。而孩子的課本也沒能留下來。

    于瑾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應當保留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并且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以及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也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她哭訴道:“為什么要這樣執(zhí)行,孩子的東西犯著你什么了?”

    即使到現在,于瑾合法賣出的一輛車,仍然被扣押在撫順市順城區(qū)公安局,她多次前去索要,但至今未果。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有法官也對這種執(zhí)行表示“很明顯完全不妥”。

    省紀委一位熟知于瑾案情的人士告訴本報記者,于瑾的案情說明,于瑾的遭遇確實與舉報了市委書記有關,“有關司法部門遭到了人為因素的干擾”。

    但于瑾說,現在知道錯了,那當初怎么整得那么厲害,“連孩子上學都上不成了,這樣的處理誰受得了,究竟有沒有人要對我的錯誤判決負責?”

    于瑾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

    今年6月底,于瑾收到一紙《共同賠償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她可以獲得50548.79元的國家賠償。

    經歷了509天的無罪羈押,于瑾感慨:“終于要出頭了”。

    這份標注日期為2008年6月25日的文件顯示,賠償由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和順城區(qū)人民法院共同承擔——“對賠償請求人于瑾以涉嫌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作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機關順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二審改判無罪作出一審判決有罪的順城區(qū)人民法院為該案侵犯人身自由權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2005年5月8日,于瑾因“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被通緝;2005年10月6日,她被撫順市順城區(qū)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22日順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于瑾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但在她被羈押了509天后,卻在2007年6月21日被重審法院——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法院改判無罪。

    2008年4月,于瑾以被順城區(qū)人民檢察院錯誤逮捕、錯誤起訴及被順城區(qū)人民法院錯誤判決為由,提出共同賠償申請。

    《決定書》認定,順城區(qū)檢察院和順城區(qū)法院“各應當賠償于瑾25274.40元”。

    但于瑾認為,5萬多元的賠償遠遠不能彌補她遭受的損失,在《司法申請賠償書》中,她認為還應當賠償她在被羈押期間看守所收取的住宿費、體檢費、服裝費,以及醫(yī)藥費,雇人照管孩子的費用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而且,于瑾認為,對她作出錯誤逮捕、錯誤起訴和錯誤判決的相關責任人也應該被追責。

    于瑾說,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規(guī)定,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檢察、審判及執(zhí)行工作中,如果故意違反與檢察、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因過失違反與檢察、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造成嚴重后果的,都應當承擔違法檢察、審判的責任,“但我沒有聽說有任何公職人員因錯判我的案子而受到過任何處理,相反,有人卻升職了?!?

    7月10日,記者來到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法院,該院院長汪大同表示,沒有考慮過追查相關責任人的問題。他認為,之所以會出現錯判,是因為某些辦案人員水平不高,工作不嚴謹,考慮問題不周密,“程序上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太急于維護原告方的利益了”。

    順城區(qū)紀委負責人則表示,由于無人舉報,他們尚未介入此事件,“如果有舉報,我們會進行調查?!?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反侵權瀆職局負責人則告訴記者,他不了解此事。

    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認為,根據瀆職案件立案標準,有關機關在于瑾案中涉嫌“枉法追訴、裁判罪”。

    “枉法追訴、裁判罪”是指對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和審判。

    另外,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也屬于“枉法追訴、裁判罪”范疇。

    這位法官表示,從于瑾案的發(fā)生發(fā)展過程來看,可能會涉及到以上兩點,相關部門應該認真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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