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囤地”應追根溯源
這幾天,國土部正就《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相比現(xiàn)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多出23條,對閑置土地的認定、閑置責任的確定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追究等規(guī)定更加趨于規(guī)范。但令人遺憾的是,“征求意見稿”中漏掉了查處因地方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
閑置土地處置并非一個新話題,近年來,伴隨著房價一路飆漲,土地市場也變得炙手可熱,“囤地”、“圈地”行為愈演愈烈,這導致閑置土地大量增加,一些熱點城市甚至淪為閑置土地“重災區(qū)”。而開發(fā)商輕而易舉便可從中獲得豐厚回報,增值可能高達幾十倍甚至上百倍。與此相伴,從中央到地方,關于清理閑置土地、打擊“囤地”的呼聲日益高漲,國土部等職能部門也出臺了不少制度辦法予以打擊,但效果并不理想。
事實上,《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早在上世紀末就已出臺,類似的規(guī)定還不同程度地散見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集約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此次草案中的很多內容也都似曾相識,如經常強調的征收20%閑置費、無償收回土地等,但至今被落實、被執(zhí)行的案例并不多。
有法不依背后所折射的是土地市場上的層層利益關系。就開發(fā)商而言,在房地產市場火爆之時,相當一部分熱衷于圈地而不急于建房,通過“囤地”增值牟取暴利,“囤地”時間越長獲利越豐,而真正因為資金不濟而造成的閑置實屬罕見。
與土地利益密切相關的另一主體地方政府也往往在土地閑置等土地違法違規(guī)問題上起到關鍵“推手”作用。一方面,土地出讓金和其他與土地相關的稅費已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以G D P和財政收入為標準的政績考核體制,使得地方政府具有實施“土地財政”行為的內在沖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土地領域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如果開發(fā)商與其達成某種默契,處置閑置土地、打擊“囤地”等行動無疑只會是一句口號。
一直以來,地方政府被認為是閑置土地整治的主要阻力之一。這可以從一組數(shù)據(jù)中看出端倪。去年8月,國土資源部公布了2815宗閑置地,面積16.95萬畝。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坦言,在這些閑置地中,由于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比例很大,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調整規(guī)劃等政府和客觀原因造成閑置的約占六成以上。
由此足見,對于閑置土地的處理,最缺失的并不僅僅是規(guī)定,而是相關辦法能否真正得到落實,以及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問題。“打蛇打七寸”,要徹底根治土地閑置,打擊開發(fā)商“囤地”牟取暴利這一長期痼疾,除了向那些不良企業(yè)施以“重典”之外,還應加大因地方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問責力度,進一步規(guī)范地方政府行為,切實防堵地方政府假借調整規(guī)劃等名義幫助開發(fā)商行“囤地”之實等行為。只有徹底切斷地方政府與開發(fā)商之間的利益紐帶,方能確保好的“辦法”不至于在執(zhí)行過程中變味兒。